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留學已成為許多年輕人拓寬視野、提升自我的重要途徑。而隨著國家的發展壯大, 越來越多的海外學子選擇學成歸國, 將所學知識與技能貢獻給祖國的現代化建設。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醫保局、國家移民局等10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吸引更多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創業和為國服務。為了更好地吸引和支持這些寶貴的留學人才,一系列實實在在的政策紅利和服務保障~
促進留學回國人才高質量充分就業
【中新網12月12日電】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醫保局、國家移民局等10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意見》,吸引更多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創業和為國服務。
比如,國家留學基金委每年都會針對優秀的博士海歸留學生發放獎學金。只要你海外博士畢業準備回國,就能提交材料領取6000美元,約4.3萬元人民幣;特別優秀的可以領取1萬美元,約7.2萬元人民幣。
《意見》指出,留學人才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力量。應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留學工作方針,建立完善覆蓋全體留學回國人才的服務體系。明確將留學回國人才納入國家統一的就業政策體系,促進留學回國人才高質量充分就業。
支持留學人才回國創業
留學人才可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深入實施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遴選資助留學回國人才初創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助推企業快速發展。鼓勵各類創業引導基金、專項扶持資金、種子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加大對留學回國人才創業企業的支持。
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留學回國人才創業企業特點和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加強信貸支持,提升融資便利度。支持留學回國人才以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留學回國人才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加強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專家指導委員會建設,充實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導師庫。
鼓勵留學人才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
《意見》指出,提升“春暉計劃”“赤子計劃”等留學人才專項的服務能力和投入力度,支持鼓勵廣大留學人才通過兼職、合作研究、回國講學、學術技術交流、考察咨詢、創新創業等多種形式為國服務。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設立實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項目,組織留學人才到基層進行技術指導、培訓示范等服務活動。
搭建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平臺
加大留學人員創業園(簡稱留創園)建設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制定完善留創園發展政策,落實場地、財稅、服務等優惠政策。落實留創園建設和服務規范,發揮省部共建留創園示范帶動作用,在部分產業集中的地區共建專業園。鼓勵在留創園建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加強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建設,舉辦博士后創新創業大賽,大力招收海外博士回國開展博士后研究。支持各地舉辦海內外人才項目交流對接活動,舉辦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大賽。
規范留學回國人才學歷學位認證
留學回國人才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與國內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對應關系的,可作為在國內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職業資格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稱評審等的條件或參考依據。持續規范攻讀國(境)外碩士、博士項目,加強審查把關,不斷提高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專業化水平,增強對用人單位的可參考性,進一步提升留學質量。探索推進留學人才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信息共享。
強化留學人才聯系和出入境便利服務
留學人才出國后應積極與我駐外使領館取得聯系。各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出國留學人才對接聯絡,及時掌握出國留學人才信息,為出國留學人才提供當地的法律法規、文化習慣、安全措施等信息和服務,保護留學人才的合法權益。
外交、移民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積極為留學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發揮中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聯盟作用,加強與海外留學生組織和留學人才的聯系溝通。支持各地留學回國人才工作部門探索建立留學人才“一條龍”聯系服務機制,做到出國前登記服務、留學期間定期聯系、回國后主動服務。
暢通留學回國人才評價渠道
留學回國人才在國內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比照國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支持有關地方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認可清單,按規定對留學回國人才持有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予以認可,并對應相應的職稱。
規范留學回國人才人事檔案管理
出國(境)留學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可按規定由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保管。留學人才學成歸國后,在國(境)外期間的學歷學位認證、成績單、工作證明等學習和工作經歷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歸檔后檔案可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相關規定辦理轉遞接收手續。
落實留學回國人才社會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依法為招用的留學回國人才繳納社會保險。選擇靈活就業的留學回國人才可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為留學回國人才參加和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留學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加強留學回國人才服務窗口建設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面向留學回國人才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指導等服務。各級留學回國人才服務機構要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加強協調,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務機制,將留學回國人才納入“高效辦成一件事”服務范圍,通過數字賦能,提升數字治理和服務能力,為留學回國人才辦理就業、創業、人事檔案、職稱、社會保險等事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意見》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時代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組織領導,推動解決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引導留學人才發揚留學報國傳統,講好海歸故事,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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